太原理工大学侨界联合会章程
(草 案)
(2020年12月1日太原理工大学侨界联合会筹委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太原理工大学侨界联合会,是太原理工大学党委领导的由太原理工大学的归侨侨眷、留学人员组成的群众团体,是学校党委联系广大归侨侨眷、留学人员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太原理工大学侨界联合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遵守《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和《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章程》,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太原理工大学侨界联合会坚持高举爱国主义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侨务工作方针,广泛团结归侨侨眷和留学归国人员,加强联系,增进友谊,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发挥归侨侨眷和留学人员的独特优势,为加快建设综合性、研究型、高水平一流大学,为服务山西转型发展贡献智慧,贡献力量。
第四条 太原理工大学侨界联合会为山西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团体会员,接受省侨联的领导。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侨界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好归侨侨眷和留学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和鼓励侨界人员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加强政治引领,增进国情世情认知,增强价值认同,画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最大同心圆。
第六条 充分发挥广大侨界人员的桥梁纽带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加强学术交流,丰富文化生活,增进成员之间的联系和友谊。增强团结合作。积极促进学校与海外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率先在人才引进、项目合作攻关、基地建设、国际化办学等方面开展工作,同时,积极走出去,深化联谊内涵、拓展交流合作渠道,扩大影响,提升内功和实力,为扩大太原理工大学国际影响力做贡献。
第七条 全面和深入了解学校侨界人员的基本情况,做好群众性服务工作。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诉求,努力把本会办成侨界人员之家。表彰、奖励优秀侨界人员,凸显学校侨界人员的先进事迹和卓越成就;加强对外宣传,积极举荐人才。
第八条 搞好学校的侨界人员的基层组织建设。团结凝聚不同领域的侨界群众和留学人员,延伸侨界的工作手臂,以提高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和扩大覆盖面为目标,力求学校的每一位归侨侨眷和留学人员都能加入到侨界组织当中,凝心聚力,共同为学校的建设发挥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承认本会章程,赞同本会宗旨,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均可提出入会申请。
(一)归侨、侨眷;
(二)获得海外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出国(出境)进修、研究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
(四)在我国驻外机构担任高级职务一年以上者。
第十条 除本章程第九条所列,学术上有突出成就或对本会工作和发展有重要作用的个别人员,入会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
(一)自愿提交《太原理工大学侨界联合会会员申请登记表》;
(二)经委员会审核,主席审批同意后,报校党委统战部备案。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须书面报告太原理工大学侨界联合会委员会并履行退会手续。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太原理工大学侨界联合会有取消其会员资格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会员享有太原理工大学侨界联合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太原理工大学侨界联合会的活动,享受太原理工大学侨界联合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对太原理工大学侨界联合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监督太原理工大学侨界联合会各项活动的开展。
(二)义务
会员有义务遵守太原理工大学侨界联合会章程,维护太原理工大学侨界联合会声誉,贯彻执行太原理工大学侨界联合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太原理工大学侨界联合会的各类活动,完成太原理工大学侨界联合会分配的工作任务,增进会员的联系和团结。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太原理工大学侨界联合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会,委员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上一届侨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其职责为:
(一)制定和修改侨界联合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审议太原理工大学侨界联合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届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五)根据需要聘请海内外热心侨界事业的著名人士担任太原理工大学侨界联合会的荣誉职务;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由个人申报或基层党组推荐、党委统战部考察、校党委或省侨联认定产生。候选人名单事先要充分酝酿讨论。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六条 本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届。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上一届委员会协调推荐,征求校党委意见,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本会是非营利性群众团体,其活动经费来源为:学校列入预算的拨款、会员和社会捐赠、机关团体资助和服务事业的合法收入等。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九条 侨界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和太原理工大学的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委员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抵触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与解释权属于太原理工大学侨界联合会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